第23章 特区管理条列,宪法的雏形-《钢铁香江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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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一条:特区居民人人平等,年满十八周岁者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    第二条:特区保护居民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。

    第三条:特区土地由政府按照市价统一赎回,并根据发展需要划分功能区域。

    第四条:特区实行政法分离,审判权独立,归属于特区最高法院。

    第五条:特区成立警察部队和保安部队,管理权归属于特区管理委员会,委员会最高负责人为部队统帅。

    第六条:特区将制定民事、刑事和经济三部基本法律,规范特区各项事务。

    第七条:特区实行金融独立,设立特区海客银行,发行特区货币。银行创始股东为全体海客成员。特区其他居民经管委会批准也可成立银行,参与货币发行业务。

    第八条:特区实行经商、办厂、务农等自由的经济政策,鼓励有能力的居民自主创办实业,并由海客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指导。

    第九条:特区保障言论、出版、集会自由,但不得危害特区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    第十条:特区实行义务教育制度,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基础教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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